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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固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行政法院是否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仍有審酌裁量之權,非謂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即應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是以,行政機關雖未從法院之命提出之行政契約,惟綜合相關事實及證據資料,認他方確有簽立之行政契約,則原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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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行政協定,係指由多數之當事人,為達成共同目的,各為同方向之意思表示,從而平行結合成立之公法上行為,與以反方向之意思表示結合成之行政契約有別。因此,作成行政法上協議之當事人間,就協議之標的,除同方向之利害關係外,如亦有反方向之利害關係,並就基於該協議對他方為主張時,此一協議應屬行政契約,而非行政協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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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基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但書之適用,係以就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具有不可歸責之立法意旨,被保險人同時為投保單位負責人,倘其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所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逾期未繳清,具有可歸責事由,保險人原得暫行拒絕給付。然同條項本文所定,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仍係以該等欠費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始得訴追求償。若該欠費之公法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保險人依法已不得再行訴追求償,亦無法律上之權利再受領該保險費及滯納金,則保險人自無從再依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之「事實」,作為暫行拒絕給付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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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契約固無履行期間及解約權之約定,然契約當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他方領取貨品,否則即將解除後續分批交付之部分契約,惟他方一直未領取,已經過相當期間。從而當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尚未完成製作貨品之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 216 條、第 260 條規定,並按國稅局同業利率標準請求他方給付其因解除契約受有貨款 7% 所失利益之損害,於法自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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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惟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亦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 356 條規定為通知後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又出賣人依民法第 360 條規定所為之保證,必須以受拘束之目的而為之,即須構成契約之成分,而為給付之一部,始有「保證」之成立;至於契約上預定之品質,尚不能認為保證。因此出賣人就其為保證之意思表示,必須與買受人達成合意,始負有履行該擔保約款之義務。從而出賣人依民法第 360 條規定所負之保證責任,與依民法第 354 條規定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僅係指出賣人負有給付無瑕疵標的物之義務者,並不相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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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機關為安定所屬人員生活,提供管理房舍或土地供其居住或建屋居住,乃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所為之私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該使用借貸契約之存續、終止或消滅,自應依民法使用借貸規定定之。次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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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第 4 點規定,公費學生於新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第 24 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本簡則規定之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 23 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及第 27 點規定,本簡則所定事項,應載明於第 4 點所定之志願書及保證書,作為其內容之一部分。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志願書既載明依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簡則之規定接受分發。……如有違背之處,願接受校規及有關規定之處分,並負償還公費責任。是以,公費醫學系學生既已填具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志願書,承諾願於學成後,志願依照規定服務 6 年,並因而享受公費待遇,即應盡契約之約定年數,如未盡契約之約定年數,衛生機關自得請求返還未服務年數之公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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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知,契約除法定當然解除之事由外,應由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謂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即發生契約解除之效果。另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變更其內容後,原約定即當然失其效力,雙方應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履行,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再依原約定行使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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