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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逾期違約金,係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機關仍得按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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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間已有給付,自應相互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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