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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固保證金乃承攬人於工作物完成後為擔保履行其對於工作物瑕疵之保固責任所交付予定作人之金額,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固應發還。惟倘契約約定於一定情況下不予返還,乃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事人約定承攬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金約定。此外,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以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而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對於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醫事人員獎勵金之發給,依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辦法第 7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尚非醫事人員提供醫事服務工作之直接對價,且所領取之獎勵金,性質上屬醫療機構不計醫院營收情形,均應按時、按期支付之經常性給付,尚難謂非屬醫事人員薪酬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該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為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經認定之行為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因此,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未逸出原先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法上之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
6
裁判字號:
旨:
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而就關於「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此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關於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而係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約定學生應於一定時限內履行考取並分發任職之義務,否則未依限履約之學生應賠償該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應認該約定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而為斟酌之標準。警專學校僅請求學生返還於在學期間內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請求,使彼等固有財產未遭剝奪,自堪認系爭約定之違約金金額並無過高情事。
8
裁判字號:
旨: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效力當然及於具從屬性之保證債務,保證人得據以對債權人主張之;又債權人對於主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者,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其時效固亦因之中斷
9
裁判字號:
旨:
軍費生因故遭退學,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者,當就其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遭受退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因此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乃進而有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
10
裁判字號:
旨: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於畢業後服務未滿 6 年者,應於解職時賠償在校全部費用,此一公法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尚無不公平合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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