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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以行政處分下命為一定內容之給付者始足當之。是以,若必須可由行政機關依法令單方下命核定之金錢給付,始符合逕行移送執行之要件。故無何法令規定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返還金額,則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政處分實現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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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債務之履行需經債權人協力者,因債權人未為協力或積極干預,致債務人履行受妨礙,債權人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但債務並不因而消滅,且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復表示受領意思,或為受領給付必要之協力,並催告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應給付,否則仍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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