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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以,違約金之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惟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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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工程契約所定之「預付款」,依該條規定可認係定作人依廠商之請求而支付廠商之預付款,應如何抵充工程(估驗)款,預付款之扣回時期與方法,及預付款還款保證責任於何時解除均已有所約定,定作人與廠商皆應受約定拘束,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勘認系爭預付款之法律性質應屬工程款之預付,而非消費借貸關係。次按上訴論旨,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自非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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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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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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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於規劃分配抵價地後,除應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負有將抵價地點交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接管之公法上義(債)務。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 235 條前段所明定。區段徵收之抵價地之點交(即提出給付)是否生提出之效力,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並無規定,解釋應與民法第 235 條前段規定相同,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35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而不負遲延責任。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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