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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而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解釋行政契約,原須探求當事人爭議,除非契約文字已明確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而無須別事探求者,事實審法院即應依職權以過去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解釋契約,方不因拘泥於契約之文字,致失當事人之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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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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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若再為行使權利,當發生前後行為矛盾,則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主張之,此即所謂「權利失效」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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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圖書館館長雖屬行政職,然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仍應與教師聘約同 屬公法上契約關係,對此公立大學圖書館館長聘函之性質係屬行政 契約,而非行政處分或私法契約。(二)公立大學教師缺課未補之行為固然與學校教學活動之管理及學生之 教育受益權有關,但衡情尚與「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無   涉,並與「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勢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無關。(三)對於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而對於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對此有關於受領遲延規定 之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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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固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基於國庫資源之有限性,為求資源分配之最大效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係遵循母法授權所制定之分配獎助金規範,並無違背或逾越母法規定之情形,亦未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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