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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及改建注意事項伍之三規定,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眷戶,主管機關即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未以須先就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予以補償為前提,且是否針對補償事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況當事人未經依法申請補償遭駁回及訴願前置程序,法院自無從闡明針對自增建補償部分合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同為送達處所,係因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等 3 種性質之處所,均為當事人之日常活動或執行職務之重心所在,受送達人在該 3 種性質之處所均屬可得受領之狀態,其於送達之法定作為上,應受相同之評價。
3
裁判字號:
旨: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款之罪是指徵兵檢查通知已合法送達,且役男本人已知悉應於何時接受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之情形。是以,該條款之處罰,係以徵兵檢查通知合法送達為要件。次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倘已變更,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仍不得於原戶籍登記處所為寄存送達之意旨,則機關將徵兵檢查通知,對該址為寄存送達,自未生送達之效力。從而,徵兵檢查通知之送達程序既未合法,即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要件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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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按原眷戶之權益承受人即配偶為配合眷村改建而搬遷至新建房舍,曾點交返還原配眷舍予眷舍管理機關。且其於管理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欲進行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部分之丈量作業時,乃於丈量申請書上載明放棄丈量,故就該房屋既已不再主張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丈量之權利,系爭房屋縱屬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之範圍,其補償亦因聲明放棄丈量而難以認定其存在及具體範圍。次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並不以已為「原眷戶自增建部分」之拆遷補償為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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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7
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辦理戶籍變更時,已選定系爭地址為監理站相關汽機車公路監理文書送達之地址,系爭選址即為相對人駕駛汽機車而與公路監理機關間,彼此為法律行為時的住所,則監理所將原處分因向系爭選址為送達者,即屬適法。
8
裁判字號:
旨: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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