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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廠商係因採購機關遲延履行其義務,請求已完成工程之工料上漲損失,此與合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之約定不同。況廠商於原審亦主張:物價上漲指數無扣除百分之五之解釋空間,且計算各期估驗款,亦不應扣除保險費、稅什費等語。乃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認定之依據,逕按合約約定之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計算已完成工程之工料上漲損失數額,據以駁回兩造就此部分之訴或上訴,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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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縣市政府為達成市地重劃之行政目的,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請求具有專業能力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協助辦理系爭工程之系統規劃、工程設計、施工監造等相關事務,兩造間所締結之系爭協議書係行政契約,且應準用民法性質相似之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以明其權利義務關係。
3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是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事項之輔導、管理規範,並不涉及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且該處理原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規定的行政規則,並非法律,也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其性質尚非民法第 71 條所指的強制禁止規定,即難認系爭互助契約有違反強行法規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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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方政府以有償方式請求內政部所屬單位提供工程系統規劃等協助,雙方間所締結之協議書,性質上仍屬行政契約,並應準用性質相似之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受任單位自應本諸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判斷本件爭議,尚不得僅因行政協助即得主張全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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