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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對於承攬人行使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同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性質。此項承攬人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於定作人受領承攬人之給付以後,仍不因此而得解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即明,如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 10 年,縱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抑或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均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其請求權仍因逾 10 年未行使而消滅,此與同條第 1 項前段所定 2 年短期時效係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尚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政府採購案中之押標金,乃係參加投標之廠商均應繳納者,而命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為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又廠商繳納押標金,其旨在擔保採購順利辦理,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作用,則在得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經招標機關依同條第 2 項撤銷決標並追償損失時,因此項損失與同條第 1 項之事由具有關連性,復因該等事由對於採購公正及採購順利辦理有所妨礙,與押標金所欲擔保並達成之目的亦屬有違,故倘押標金已因廠商有前述妨礙採購順利辦理及確保投標公正之行為而遭沒入或追繳,此時被沒入或已追繳之押標金當得作為損失賠償一部而自招標機關所得追償之損失金額中予以扣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償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該補償請求權依規定係為支付一次性的補償(償金),自以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為埋設管線時即為補償請求權之得請求時
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因農地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該差額地價請求權自原處分送達後即可行使,並應開始起算其時效。
6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法,將違法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處分予以撤銷,其因信賴劃定、編定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補償其損失。
7
裁判字號:
旨:
國家對人民不得主張公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且就人民對國家所為之侵權行為,亦無適用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等涉及損益分擔之公平原則之餘地。
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瑕疵;至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各款所規定者,乃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而非「撤銷原因」,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不得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前開阻卻撤銷權發生事由併已知悉後,始得開始起算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第 121 條第 1 項(88.2.3)
9
裁判字號:
旨:
如溢領地價補償費,構成無法律上原因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自應返還。又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法規中,如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關於授益處分之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等規定屬之,無非就不同之態樣而為規定,惟尚無統一之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之際,除有特別規定者外,自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始足當之,其受領人因而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而不當得利並非以無法律上原因而為給付係出於非可歸責給付者之事由所致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 197 條規定自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係內政部依其職權所訂定關於細節性、技術性規定。該辦法第 19 條關於人民團體有特定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之規定,係就法律已規定主管機關得予限期整理處分之例示,並未另創設整理處分或逾越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規定。而同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係重申主管機關為限期整理處分後,所生理事、監事當然解任,職權當然停止之法律效果,並無涉違反「法律保留」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仲裁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調解、仲裁均屬民事紛爭解決機制之一環,調解成立及仲裁判斷均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調解、仲裁之事件,以當事人得依法和解之民事爭議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旨:
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係行政機關就不特定對象及不特定事項所為之行政行為,如未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直接產生拘束力並侵害其權利者,難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旨:
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情形,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為違法時為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旨: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是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事項之輔導、管理規範,並不涉及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且該處理原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規定的行政規則,並非法律,也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其性質尚非民法第 71 條所指的強制禁止規定,即難認系爭互助契約有違反強行法規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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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被告係「解除」,而非「終止」系爭契約,惟按民法第 254 條係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是原告即便遲延開工,被告仍應依該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履行,若原告於期限內不履行,被告始得解除契約。被告未於原告遲延開工時,定期催告其開工,即逕行解除系爭契約,亦不符上開民法所規定解除契約之要件。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查系爭工程業由被告重新招標,交予第三人施作且已完工,則原告所負系爭契約之債務顯屬給付不能,然係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原告亦免給付之義務。而原告既已免除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且已合法終止系爭工程契約,則被告所受領之系爭保證金,亦屬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且致原告受有損害,仍應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予原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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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承攬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因颱風期間,政府機關指示承攬人緊急啟動應急分洪致承攬人受有費用損害,係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實施之防汛緊急應變措施,應急分洪之指示,核屬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必要之應變、搶救措施,為行政公權力之行使,承攬人既因政府機關應急分洪之指示受有財產之損失,自應適用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損失補償規定,惟應先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申請政府機關依法補償,於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後,如有不服,方得依行政訴訟依第 8 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始符合法定救濟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旨: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療院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一般公法返還請求權與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相似,適用時應參考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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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任軍職期間,而犯詐偽、侵占及盜取財物等案件被羈押,其在監所期間,國防部並未核發薪俸,依民國 73 年國軍官兵薪餉發放辦法第 2 條、第 26 條、第 28 條等規定,薪餉及各項加給,縱不發給,於法亦無不合。且此薪餉及各項加給所生請求權,係屬公法上請求權且行為當時該請求之薪給債權,依其性質與民法第 126 條規定之其他 1 年或不及 1 年之定期債權相當,行為人於二十餘年後始為請求,自已罹於 5 年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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