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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事故發生前,道路之行道樹被評定為危險樹木者均尚未移除,或有修剪、支撐等妥善管理維護之行為,已影響道路之行車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道路行道樹之管理已有欠缺,縱事故發生當時瞬間有強陣風發生,惟若已有適當維護及管理,則事故之發生或許得以避免,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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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抗辯應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第 4 點第 4 項第 1 款規定,有關慰撫金之核給係以請求權人相關醫療單據支出(含健保部份)之全部醫療費用一倍至二點五倍核給慰撫金,然上開規定僅屬新北市政府就國家賠償案件賠償之計算,屬行政機關內部規定,法院並不受其拘束,且該規定僅以醫療費用核給慰撫金,該審酌標準尚嫌不足,故行為人前開抗辯,委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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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明定。準此,人民對於公務員為行政處分而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認有違法不當者,除得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外,當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且二者併行不悖,應無先後次序之限制,始符法律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至於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對於同一基礎事實所衍生之民、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由於不同法院對事實認定歧異,致生裁判結果互相牴觸之情形而設,並非因此剝奪人民之民事或刑事訴訟權。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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