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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若欲在單方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之際,一併發生法律明定之附帶性法律效果者,對於契約對造所提「合意解約或終止契約」之要約,即不應為「承諾」,使該行政契約歸於消滅,亦即不得以立基於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消滅後,再主張行使單方解約權或終止權。
2
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規定,均明定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醫師檢覈。顯然當時的中醫師檢覈資格要件之一須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而所稱五年當係指應考人以華僑身分申請中醫師檢覈時,在國外實際執行中醫業務的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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