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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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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採購,應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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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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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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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本案○○技師事務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所稱之分包廠商,並依該條規定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外,該服務費仍應由訂約之當事人即承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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