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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28896 號
要
旨:
關於如欲限制禁治產人不得申請自然人憑證或廢止已申請者,則建請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以符法治國原則
2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402023720 號
要
旨: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1624000 號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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