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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為人因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法院判處所得財物新臺幣 300 萬元應予連帶追徵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充之,全案於 98 年 2 月 1 日確定。嗣行為人通緝到案,旋即發監執行,並查詢其名下無財產,故未沒收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惟行為人於入監後考量到繳納犯罪所得有助於假釋審核,於 111 年 1 月 1 日具狀表示欲繳納全部犯罪所得。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 10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不得執行。」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定有明文。行為人具狀表示欲繳回犯罪所得,地檢署執行科得否收受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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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軍校生家長於 91 年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軍校遲至 99 年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103 年 11 月軍校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問題(一):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是否可以處理?問題(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若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 ,應該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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