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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診斷證明書上雖載明當事人經診斷有高血壓、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後遺症及帕金森氏症,惟其既未認定有認知功能不足,亦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所不足之情形,自難認其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無收受並知悉原處分之能力。
2
裁判字號: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
3
裁判字號:
旨:
經濟部認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並通知其於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款證明(營業額不得為零)申報書影本至本部中部辦公室憑核,且文書亦送達負責人經其子收受,自應認已合法送達,若負責人逾期仍未辦理,自應予命令解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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