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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類推適用之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固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乃經由公權力以實現權利,須由具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為之,始足當之,故若非有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所為者,即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又於退伍生效日後,對於未簽訂賠償切結書之畢業任官人員及其保證人,應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其未付清公費,此係屬須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非行政執行處,部隊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公費債權,若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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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債權人如以「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為執行名義,誤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民事執行處未將執行事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且債務人亦未提出異議,則民事執行處逕行受理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開始執行行為者,尚難謂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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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為言詞辯論前即已撤回訴訟,似不必經被上訴人同意。則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撤回,是否因有礙公益之維護而不應准許,攸關其訴訟是否因撤回而發生繫屬消滅之效力,法院未先行審酌即為判決,判決理由亦未就此論明,即有不適用法規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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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家設計退休及資遣或其他離退制度,依公務員之服務年資及能力等條件,核發離退給與,無論適用何種制度領受國家給付之離退給與,苟無違背一資不得二採原則,公務員所領取之離退給與,縱使名稱不同,亦難認其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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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持有支票者,原則上即可依該支票文義對支票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支票債務人除有抗辯事由外,應對執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次按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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