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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重申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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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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