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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2
旨: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3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4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5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疑
6
旨:
重申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7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未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規定
8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
9
旨:
關於工程受益費申請暫緩徵收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法令適用疑義
10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疑義
11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1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1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14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6
發文字號:
旨: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20
發文字號: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
21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22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2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2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25
旨:
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之「溢領人」似不限於領取年金給付者即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而包含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即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繳還實際受領金額,又其溢領年金給付所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26
旨: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27
旨: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 10 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28
旨: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30
旨: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九十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及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之意見,不予變更
31
旨: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32
旨: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33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34
旨: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35
旨: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3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37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之釋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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