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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民法第 126 條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乃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且必須有發生此定期給付債權之基本債權存在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上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規定,如無相關法規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3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未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規定
4
旨: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 5 年內之管理費,至於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5 年
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7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8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學校與工友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年終考核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其短發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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