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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12 條
現行條文: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1132 條 (指定會員)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
          ,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
          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第1212 條 (遺囑之提示)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
          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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