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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審查時,應對遺囑是否已合法提示,以確定登記義務人對遺贈是否有爭執,始屬依法審查。又被繼承人之遺贈雖可能違反特留分規定,但仍應視繼承人是否有行使扣減權及行使結果而定。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繼承人如有所爭執,即應依司法途徑解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移轉之登記申請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當事人未提出時,地政機關自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然而,仍非指申請人已提出證明者,地政機關即應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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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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