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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1 號
要
旨: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1 項、第 388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公司法係採準則主義,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於公司備齊相關文件後,就其所備文件據以書面審查,如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即應核准其登記。又上開書面審查雖係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各類登記申請所附文件、書表為形式審查,惟所謂形式審查,主管機關仍應依據申請登記所附文件、書表及其職務上已知悉之資料綜合判斷,以查明申請登記事項有無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據以決定准否登記。(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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