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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94 號
要
旨:
聲請人雖主張其父曾為國軍眷舍之原眷戶,然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是以聲請人未能提出眷舍居住憑證等公文書,雖認其父確曾居住於系爭房屋中,亦難認定其父即為原眷戶。縱令其父果真具有眷戶權益,而其母得優先承受,惟其母已因改嫁喪失權利,而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亦難認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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