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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固規定,第 1 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然依該款之規定,須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及已結婚三項要件,始不列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如申請人之兄弟姊妹,雖未與其母親同住,但有撫養其母親之事實,自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規定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規則,亦屬違法。
3
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解釋上係屬於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務之一種形態,以不作為而生違法性者,係以有作為之義務為前提,且此作為之義務亦須為第三人即被害人之利益而存在,亦即其目的應在保護或增進該第三人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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