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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債權金額之實體爭執,執行義務人如認係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本身於成立時已違法,應就該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如認係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至於行政執行法上之聲明異議,僅為執行程序違法之救濟方法,與前二者之救濟目的及程序,均屬不同,非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5 項之意旨,認本件如考量法定計算之生活所必需,將有失公平而作成,斟酌債權金額高達千萬元,債務人之生活狀況尚有薪給以外之所得及有其配偶相扶持,於債權之確保及實現,與債務人生存權之保障間加以權衡,原處分並無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若依循其行政規則為裁量,經由長期之慣行,基於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作用,行政行為如違反該行政規則,亦屬違法。
4
裁判字號: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又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故若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則尚無信賴基礎,自不生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1114、1115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考量交通之便利及相隔之距離並不遙遠,比較起過去農業時代而言,似非應僅認「同一戶籍內」時始負有扶養之義務,故若欲審核家庭生活之依據者,自不應僅就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等收益為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可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蓋因社會情勢在近幾年變遷過大,扶養義務人就負擔之扶養義務常未見履行,而致審核條件時,因納入該員而計算人口範圍時,易生不符合要件之問題,固賦予地方政府為其計算人口之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子女及其配偶。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社會福利之一環,屬給付行政,其生活補助(津貼)考量福利資源之妥適分配,定有排富條款,前揭條文規定全家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其範圍並非逕以民法親屬編規定範圍及扶養義務順序為據,依該條第 2 款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為應計算人口,是次子及次媳均屬之,其動產自應列入家庭總收入核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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