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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法律問題三則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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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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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退休同仁及子女不合規定占住宿舍准予暫行緩續住之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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