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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16 號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提出改(遷)建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性質為授益處分。雙方於書面買賣契約締結前,雖無私法上買賣關係,但公法上給付行政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已然存在,並逐步將緊密連結於原眷戶身分之權益,轉化為可以貨幣衡量價值之財產權,而具有相當之權利流動性,不再具有專屬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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