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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提出改(遷)建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性質為授益處分。雙方於書面買賣契約締結前,雖無私法上買賣關係,但公法上給付行政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已然存在,並逐步將緊密連結於原眷戶身分之權益,轉化為可以貨幣衡量價值之財產權,而具有相當之權利流動性,不再具有專屬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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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自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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