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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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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法第 1089 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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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若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等,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始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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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花蓮縣政府 103 年度辦理「法院交查兒少監護權屬訪視調查」及「法院交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訪視調查暨相關收出養服務」行政契約書
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辦理「法院交查兒少監護權屬訪視調查」及「法院交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訪視調查暨相關收出養服務」行政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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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未成年子女遷徙適用民法第 1089 條疑義
6
旨: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7
旨:
關於戶長申請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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