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8985人
1
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2
旨:
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如嗣後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家事事件調解筆錄等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辦
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4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5
旨: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6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