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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 1066 條規定否認認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2
旨:
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如嗣後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法院確定判決、家事事件調解筆錄等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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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生母與其非婚生子女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與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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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登記疑義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6
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7
旨:
民法 1063、106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本國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子女;另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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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因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戶政機關無法確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者,得由該機關審酌一切情況,經審認判斷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依認領人檢附 DNA 親緣鑑定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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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未成年認領人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係基於戶籍行政之管制目的,以證明該等身分關係,且該登記僅屬依民法規定為認領後,其後續附隨行政行為,應認其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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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係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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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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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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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撤銷認領登記後其從姓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疑義
14
旨: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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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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