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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形,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可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按子女為原住民母親與非原住民父親所生,且子女從父姓而未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機關所為之處分以子女未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否准子女原住民身分之申請,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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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院就閱卷委員針對申論式題型所為評分之審查密度,應區分一般申論題或簡答題而有異:針對前者,法院固應尊重閱卷委員學術專業上之判斷餘地;惟如係針對後者,法院即得審查閱卷委員之評分是否符合標準答案及一致性之評分標準,於此範圍內,尚難認為閱卷委員有何判斷餘地。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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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又該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依其後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該行政處分於判決後為另一行政處分所變更者而言;若該行政處分為另一行政處分所變更之事實於判決時即已存在,並經當事人提出主張,經原審斟酌而不採者,即非屬該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至於原行政處分確定後法令之修正變更,則並非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之變更,亦為當然。本件欲改從母姓之申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若均不合首揭法條規定,即不能認為有再審之理由,從而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認顯無理由並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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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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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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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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