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行為,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且租稅規避之效果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法形式,依稅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尚難謂有違租稅法定原則。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係就「為公益而長期受特別犧牲無法利用土地者」所給予之稅捐減免,自不包括沒有承受特別犧牲,卻利用私法手段「刻意」迎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構成要件外觀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係刻意迎合前揭規定,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者,足認已構成稅捐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