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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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