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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如非國人之一方常居我國,爰可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之反致原則而適用本國法,戶政機關可就個案事實斟酌判斷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及其常居地,再為決定是否准予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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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修正,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提憑證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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