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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44 號
要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縱公務員非於執行勤務時間內飲酒,且飲酒量未達酒醉駕車之程度,應就本件酒測時間因行為人之繼續飲酒而有延誤,亦難因此即謂酒測值有誤,況對公務員之懲處並非僅以酒測值為依據,亦綜合其各項違規之情節予以記過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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