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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並將裁決書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駕駛人。問:該裁決書之送達係於寄存之日即生效力,並自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20 日);抑或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生效力,並自送達 10 日後始起算聲明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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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甲設籍於臺南市,臺南監理所將對甲之交通事件裁決書,按甲住所地址以掛號郵寄,然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接受郵件之人員,遂於 97 年 3 月 19 日寄存於郵局,甲於 97 年 4 月 14 日具狀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本件聲明異議是否已逾聲明異議之 20 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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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罰鍰處分及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或刑事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送達方式,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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