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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檢察官依法訊問證人且經具結,若無以不正方式取供之情,該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縱於檢察官訊問前,證人受前詢問者詢問時之不正方法影響,致先前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然該影響若未延伸到檢察官後來之合法訊問,則此陳述仍有證據能力,不能強令後來之訊問者負擔不法之名。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與對方期約,將應付給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不法所有,或期約一定比率或數額之財物而收取者,均屬之。至於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均非所問,亦不以所交付者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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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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