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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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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時,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之規範措施,是以相關辦理政府採購之機關,為落實上開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意旨,而特別將採購之利益保留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自不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利用借牌或借用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名義,直接或間接參與投標或議價,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本件被告等不具原住民身分,卻欲參與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所辦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其意圖獲取之非分利益,即屬不當利益。至於被告等人,原本無參與上開投標之意思,卻分別為獲得免費使用辦公空間、每月五千元之報酬、得標利潤四成之報酬等利益,而將其原住民身分之名義借予他人使用,渠等所獲取之上述利益,顯非屬依政府採購法所應獲得之利益,亦屬不當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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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應屬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範之範圍。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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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所為實際上已導致系爭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本件行為人等,均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或同意他人借用名義證件,均觸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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