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告乙為企業社負責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甲為公司負責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稱「詐術」乃例示之規定,而其他非法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非法方法,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