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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9年東交簡字第 215 號
要
旨:
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之列於公共危險罪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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