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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該案既已提起非常上訴,係表示其已經判決確定而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解職之要件,除有撤銷解職之情事發生,否其效力不因提非常上訴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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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犯貪污罪且經判刑確定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除有「非常上訴」且經判決無罪確定之情形,始有撤銷解職處分之適用;如僅提起非常上訴,尚未經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前,其解職處分則不因「非常上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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