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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再審原因事實同之一法律見解,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惟聲請再審有無理由,須就據以聲請再審的原因,其所依據的原因事實及所憑之證據方法,為實體審究,經審查而認與法律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原因不合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方法,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固不得再行主張,但共同組合而為再審原因之原因事實與證據方法,倘有一不同,所共同組成之再審原因即非同一,執以重新聲請再審,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亦無禁止之必要,故是否屬同一原因之判斷,應併就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所包含具體事由與所憑之證據方法,加以觀察。若在後之再審聲請與先前之再審聲請二者所憑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即非屬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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