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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限;易言之,執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有判斷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裁量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除有必要時法院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參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五號解釋)外,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即僅於檢察官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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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違規事件之行為人,若對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不服時,得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9 條第1項之規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苟行為人對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並無不服,僅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有所意見時,自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因此人民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遭舉發之事實並不爭執,但因認處罰機關有行政違失之舉發或對於其己身行政上權益有所維護,依法提出陳情時,則行政機關即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及第 170 條之規定迅速確實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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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平等原則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意指行政權之行使,無論在實體或程序上,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合理之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落實在行政法之具體表現即為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規定。又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亦導出禁止恣意原則,意指在行政領域內,行政機關於作成決定之際,僅能依事理之觀點為行為,且其所作成之一切處置,均應與其所擬規制之實際狀態相當,此處所為之恣意係指任性、專斷毫無標準且隨個人好惡之決定,而禁止恣意原則,不僅禁止故意之恣意行為,復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行為,從而,所謂恣意,實際上等同於欠缺適當的、充分之事理上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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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固規定,行政處分有該條第 1 至 6 款所定以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核該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之規定,係採所謂「明顯重大理論」,亦即行政處分必須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時,始構成無效。此一行政法理論係為維護法安定性,國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傾向於減縮無效行政處分的範圍,使違法行政處分不致如違法的私法行為一般,罹於無效。然裁罰處理細則,原係主管機關交通部與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所訂頒之法規命令。而 9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之裁罰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 2 個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該「2 個月內」之逕行裁決期間,僅在促請處罰機關及時裁決,並非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處罰機關倘未於該「2 個月內」裁罰,尚不得謂其屬於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謂「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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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台北市政府所為國道客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之調整、變更,雖未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辦理,但既已由共同上級機關交通部同意辦理,符合上述爭議處理之模式,解釋上自無何違法之處。雖台北市政府所提經交通部同意之路線調整方案表明為所謂「試辦」性質,但各類行政措施本即可藉由不同性質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惟就相對之人民而言,均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如該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並無違行政法或憲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初不因其用語為何而有不同;況縱屬「試辦」性質,台北市政府據以重新劃設臨時停車區域,亦無何不當,否則又如何見其試辦是否具有相當成效,而據以調整為正式方案?故受處分人認試辦並非正式核定,台北市政府據而客運之路線及站位,並不合法云云,顯非的論,不足採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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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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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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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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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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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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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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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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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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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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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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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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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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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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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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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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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此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裁定既認受處分人確有駕駛自小客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其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用小客車之權利,即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尚不能因受處分人僅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即認此部分免罰。至於駕照如何「吊扣」其中一部分,係屬如何為適當之處分及執行方式之問題,但不能因執行稍有困難,即置立法修正通過之條文不予遵守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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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該係針對人民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時,明定採取發信主義,此與同法就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之通知係採取到達主義者,尚有不同,不得混淆。又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故抗告人雖誤向無管轄權之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然係因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錯誤所致,自應以抗告人向南投監理站提出陳述時,視為向原處分機關聲明不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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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修正意旨,係因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的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影響,故規定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以限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的權利,然為衡平駕駛人用路權益,因而修正為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駕駛執照。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3 款等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且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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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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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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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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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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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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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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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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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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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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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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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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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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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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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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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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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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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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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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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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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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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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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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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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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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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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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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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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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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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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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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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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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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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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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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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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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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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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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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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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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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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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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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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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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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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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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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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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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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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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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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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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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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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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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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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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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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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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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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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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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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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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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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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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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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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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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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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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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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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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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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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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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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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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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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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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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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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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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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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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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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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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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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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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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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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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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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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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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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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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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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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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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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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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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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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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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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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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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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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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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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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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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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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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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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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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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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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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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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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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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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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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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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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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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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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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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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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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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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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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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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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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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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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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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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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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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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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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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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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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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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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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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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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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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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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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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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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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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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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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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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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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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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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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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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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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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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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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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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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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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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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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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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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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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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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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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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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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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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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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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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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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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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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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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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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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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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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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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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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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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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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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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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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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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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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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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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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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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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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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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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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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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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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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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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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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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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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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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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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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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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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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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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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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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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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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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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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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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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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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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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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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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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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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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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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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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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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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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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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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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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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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