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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90 號
要
旨:
按行為人基於鎮民代表行使職務所領取之各項費用,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如受領後有溢領情事,對核發該費用之機關,自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乃公法上債之關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之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主張外,僅得以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故核發費用機關本於機關權責,自有請求行為人返還該溢領費用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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