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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太陽能熱水器設備之招標,對於投標規格為特殊規格之情形,亦允許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出同等商品,乃無有何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之發生。又太陽能熱水設備之「設計施工圖示」,並無規範功能,只是位置指示功能,是可有可無的文件。施工係依「投標標價清單」內容施工,驗收時亦依「投標標價清單」驗收。故難僅以被告曾參與本件採購案前階段之設計圖說,另用所借工程顧問公司名義提出,隱而未宣其本人名義,即可認其有積極施用詐術,而有使人陷於錯誤之情形。公訴人認被告有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一節,尚有誤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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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而本件除借牌外,復查無被告 2 人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不得以該第 87 條第 3 項之罪責相繩。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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