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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2112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之義務。惟應秘密事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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