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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第 1 項所列之各罪,如有屬於特別法之規定者,亦應屬於同條第 2 項所定之範疇,而貪污治罪條例雖係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但依同條立法理由觀之,貪污治罪條例乃屬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第 2 項之罪,故於總統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後 5 個月內(即於 103 年 1 月 13 日前),仍應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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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為人固為役齡男子,且經機關固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行為人已出境達二十餘年之久,由於其係遷出國外多年未歸,顯已定居國外,實難期行為人最後一次經核准出境臺灣時,預知在二十餘年後會經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又行為人出境後未再入境之原因甚多,檢察官如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悉已被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不能以其於二十餘年後經原戶籍所在之機關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即認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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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留置之廢石綿瓦廢棄物既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8 款規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自無遭人竊取可能,負責清運垃圾之清潔隊亦明知廢棄物有害而無回填於駐守營區之理。行為人未通知環保局到場監督即逕行清運廢棄物,雖未供述棄置於何處,然並不影響行為人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及同條第 4 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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