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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甲公司總經理 A 為標得某鄉公所採購案,乃向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 借得乙、丙公司之證照、大小章等,作為圍標之用,經調查局查獲後,將 A、B、C 及甲、乙、丙均列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 A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罪嫌,B、C 係犯同項後段罪嫌,甲、乙、丙則應依同法第 92 條處以 87 條第 5 項所定罰金刑。惟 A、 B、C 三人均無前科,工程金額亦不高,檢察官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可否對全體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均處分緩起訴並均命履行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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