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0987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7 號
法律問題:
甲公司總經理 A 為標得某鄉公所採購案,乃向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 借得乙、丙公司之證照、大小章等,作為圍標之用,經調查局查獲後,將 A、B、C 及甲、乙、丙均列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 A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罪嫌,B、C 係犯同項後段罪嫌,甲、乙、丙則應依同法第 92 條處以 87 條第 5 項所定罰金刑。惟 A、 B、C 三人均無前科,工程金額亦不高,檢察官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可否對全體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均處分緩起訴並均命履行一定行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