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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所謂「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必係經實體上之審理,以確定本案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不及於就訴訟要件是否具備與有無違背訴訟法之規定所為之形式判決;且除單純一罪案件得以判決主文所宣示者為據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解釋上應併就判決理由內已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部分,為總括整體性之觀察判斷,定其各罪是否符合本條之規定。是對於此類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亦即如行為人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而有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即已該當。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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